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23-03-27 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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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地缴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全面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执行。财务处主要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和数据管理。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收
费工作的协同管控。
第四条 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指定方式予以缴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视为“乱收费”,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费等催缴工作,调查了解学生欠费原因,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同时,各位辅导员要做细做实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标准
第七条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用,一般按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各项代收费用按照成本原则收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八条 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用的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等各
类接受学校教育服务的学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项目、执行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十条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党委上报、向各二级学院通报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学费等收缴主要通过银行汇款和学生自行缴纳的办法进行。缴纳时间按学年进行,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清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应负责将学生数据、专业、学籍等变动信息在变动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电子版数据)报送财务处,以便及时更新信息、调整收费标准,保证数据准确,收费顺利;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期办理的学生走读协议汇总后交财务处,保证住宿费收费工作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新生应按照“新生缴费须知”要求的缴费标准、时间和缴纳方式,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老生应在开学一个月内缴清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必须先缴清以前年度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已缴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缴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不同专业收费标准存在差别,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章 学籍异动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财务处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表,调整学费系统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依规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异动涉及的相关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因病或
其他原因学期中途休学的,当年已交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复学时按新编入班级的费用标准收取,多退少补。
(二)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为学年中期转专业的,则转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一学期仍按原专业收取,不再调整。
(四)联合办学学生原则上按照合作协议收取学费。
第四章 学生费用催收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费用按年度予以收取,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缴清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二级学院及时与家长沟通协调。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用。经由院长审批,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内,将因家庭特困申请缓交费用的批件报财务处。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学校将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学生欠费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二)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财务处定期将欠费信息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和财务处共同催缴学生欠费。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学后因正当原因不能接受正常学习教育的学生,按相关文件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费按照学生退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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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