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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 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23-03-27 09:35:52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

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贫困材料;

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含社会志愿者、义工等);

5.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6.没有相关凭证的,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及承诺书,经各院(系)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

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4.烈士子女;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

(二)困难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一般困难

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各院(系)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工部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三)各院系应分别成立以专职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成立后将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学生本人提交困难学生认定表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

1.属于建档立卡、孤儿、低保户、特困供养、残疾人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3.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4.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5.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6.申请学生向院系提交佐证材料,填写《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

7.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

8.对提交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核实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9.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确认名单。

审核通过初审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各等级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师生提出异议的同学情况,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10.学生处复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1.学校党委审批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助类型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

(一)新生“绿色通道”

为保证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新生凭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困证明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国家助学贷款

凡向学院提出各项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自强自立。

1.生源地助学贷款:非黑龙江生源学生,入学前可先与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在当地银行贷款,入校前可解决学费问题。

2.国家助学贷款:新生入学后通过华安助学APP申请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按年续贷的方式,银行分年进行发放。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专项助学奖学金

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评审细则》中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四)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

(五)学费减免 按照学校学费减免管理规定,对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七、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受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或志愿者活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可至各系办理勤工助学申请,学院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与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经常旷课、多科成绩不合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不愿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济困难学生;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6)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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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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