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23-03-27 08: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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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刘胜利
副主任:张 宁
成 员:孙 昕、孙 坤、赵 丹、刘明举、李晓明、唐 宇、刘居超、王 瑞、潘海波、解冬梅、周 赫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院和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
5、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及不良表现,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比较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级要求:学籍注册在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年考试课每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3、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城乡特供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证需经过当年年检;特困救助、残疾、孤儿、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类型(突发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优先评定。
4、参加实习的学生在校每科学习成绩在85分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每学期或学年实习成绩为优秀。
5、下列情况之一,可单科成绩加分: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及代表学院参加比赛荣获国家奖励者给予单科成绩加5分。
(2)省级奖励者给予单科成绩加2分。
(3)学生干部给予单科成绩加5分,班级干部给予单科成绩加2分。二级学院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干部任免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承诺书》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经核查,成绩不真实的。
三、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工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下达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三)班级推荐、学院评选。辅导员将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材料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班委会形成意见推荐候选人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在本学院公示3天,如无异议,学生方可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查。
(四)、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工作部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材料,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评审后的结果在全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六)、评定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违反评审原则的将取消其名额并全院通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上报材料及时间
(一)、材料准备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
2、2021-2022学年成绩单(成绩单需审核后加盖院系、教务处公章)一份;
3、贫困材料(贫困证明需县级以上民政、扶贫部门出据,低保证需经过当年年检)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二)、上报时间:按照省资助中心要求时间上报学院评审小组联评。
五、标准与发放
按照国家标准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并将获得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此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如有特殊情况经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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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