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23-03-27 08: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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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
主 任:刘胜利、邢 岸
副主任:张 宁
成 员:孙 昕、屈 凯、马 明、刘明举、李晓明、唐 宇、王 瑞、刘居超、潘海波、解冬梅、张晓姗、周 赫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级要求: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成绩要求:学生在学年每科成绩在60分以上(不含补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一年级不要求成绩。
3、符合以下困难类型之一: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国家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未脱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证需经过当年年检);孤儿(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新冠肺炎、洪涝灾害期间家庭情况受较大影响的困难学生;
困难学生是指相关扶贫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除特别困难和突发性困难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参评国家助学金: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承诺书》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工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下达二级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三)班级推荐、学院评选。辅导员将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材料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班委会形成意见推荐候选人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在本学院公示3天,如无异议,学生方可填写《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查。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把材料审核关,尽量不要让学生因证明二次返乡。困难证明材料必须以民政或扶贫部门出具相关证件为准。
(四)、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工作部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材料,并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评审后的结果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六)、评定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违反评审原则的将取消其名额并全校通报,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上报材料及时间
(一)、材料准备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
2、学年各科成绩单(成绩单需审核后加盖系、教务处公章)一份;
3、贫困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低保证需经过当年年检)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一张;
5、《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一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标准与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助学金43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300元;
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此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