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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时间:2018-05-07 15:05: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管理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的平均值;学生在校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取三年的平均值,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测评办法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基础分60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
1、学期内上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者加4分。
2、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学习、活动无缺席者加4分。
3、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劳动,根据表现加2—5分。
4、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或青年志愿者活动者加3分。
5、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比赛取得前3名者分别加10、8、6分;8、6、4分;6、4、2分,团体比赛按个人一半加分。
6、代表系、班级参学院各类比赛取得名次者分别加5、4、3、2分,4、3、2、1分,团体比赛按个人一半加分。
7、、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称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加6分。
8、获得院、系级先进者分别加4、3分。
9、通过各系专业等级证考核者,每证次加3分。
10、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学术论文者每篇加3分。
11、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表现突出者,每次加1-2分。
12、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表现突出者,每次加2-5分。
13、学生干部表现良好,主席、副主席加5分;部长(系主席)、副部长(系副主席)加4分;各系部长、副部长、院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加3分;各系干部、班级干部加2分。
14、积极靠近党团组织,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并能用党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者加2分。
15、积极组织科技、体育、文化社团等各类社团,并定期开展活动,组织者加5分,积极参与者加2分,被评为优秀社团的加8分、3分。
16、被学院评为标兵(5星)、文明寝室(3星)的寝室长分别加3、2分,寝室成员加1.5、1分。
17、班级被评为省、院、系级优秀集体,班长、团支部书记分别加5、4、3分,班干加4、3、2分,班级同学加3、2、1分。
18、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第一得40分,排名第二得40×(1-1/班级总人数)分,排名第N得40×(1-(N-1) /班级总人数)分,最后一名得(40/班级总人数)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减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党、团组织活动,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病事假减0.5分。
2、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公益活动者,每次减3分。
3、无故旷课者(含早晚自习)每学时减1分,一天按6学时计算。
4、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课堂,不服从任课老师管理,顶撞辱骂老师,视情节减5—10分。
5、乱涂乱画,破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减5—10分。
6、在校园内饮酒、公共场所吸烟减5—10分。
7、在校园内着奇装异服、配戴夸张性首饰、穿脱鞋、吊带装背心等进入教室每次减2分。
8、旷寝每次减10分,晚归寝每次减3分,无故不参加教室及寝室卫生打扫工作每次减2分。
9、不按学院、系、班级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及实习活动每次扣2分。
10、打架斗殴、赌博、酒后闹事,减5—10分。
11、在班级或寝室使用违禁电器减5分,受学院、系内通报批评一次分别减4分、3分。
12、受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严重警告减15分,记过处分减20分,留校查看处分减30分。
第七条   各系可根据各自情况增添加减分项目,加减分控制在10分之内,不得重复加减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各系书记领导下,由各学管主任负责,成立测评小组,指导、督促、考核、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负责所辖班级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班级应当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班干、团干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测评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班级测评小组在系领导和辅导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记录必须认真负责,防止随意记分、虚报、徇私舞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达到良好以上的成绩才有资格参加其它活动的评优资格。在同等条件下,在下列活动评比中,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高的具有优先评选权: l、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2、省、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
3、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
4、选送参加团课、党课培训及党、团员的组织发展。
5、省、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的推荐。
6、实习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推荐。
第十二条对于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予以降级处理,并
1、取消本学度各种评优资格。
2、取消本年度的贫困补助和助学贷款。
3、取消本年的党、团培训资格。
4、取消下一学期的党员发展资格,预备党员转正要延期。
5、毕业班的学生取消本年度的优秀毕业生资格。
6、考核结果记入学生的档案并注明不及格的主要原因。
7、学生干部量化考核不及格者,无条件免去该学生所担任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条文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比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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