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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17-07-05 15:48:00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第一节  奖励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条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其它的评选活动奖励;凡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全日制在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处分的原则、种类及程序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

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纪律处分根据处分种类分别由院长办公会、主管领导、学工部及各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学工部或各系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领导或部门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四)学生的处理,由学工部或相关的系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学工部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在全院公布;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七)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须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相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处分材料由学工部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十)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视情节轻重予以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其情节和危害的后果及影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一学期内,旷课、旷考(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如超过六学时按实际计,旷课一周按三十学时计):

1.旷课1841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4279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旷课80学时或连续旷课60学时,按退学处理。

(三)旷考按旷课处理;

(四)考试违纪给予相应处分,该课程按“零分”计算,该科在毕业补考时进行补考。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墙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相互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7.利用手机传送、抄袭答案的;

8.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者从重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及相关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元到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学院和个人财物,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损坏的财物予以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损坏的财物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扔、乱烧废弃物、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花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赌者、参与赌博者,带入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陆非法网站,涂写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包、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来寄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值日生不值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视其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七)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宿舍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包赔损失;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及相近办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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