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17-07-05 15:31:00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通过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二、勤工助学定义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专科学生从事学院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合理的酬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
三、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学生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 、图书信息中心、保卫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管理、服务与协调。
四、经费
第四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经费每年由学院财务处列入预算,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财务处进行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岗位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指经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的校园劳动岗位,分为长期性岗位、阶段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三种。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审批
1、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长期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相对固定。长期性岗位每学年集中申报一次,由校内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用工计划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审批表,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2、阶段性岗位指由于特定时间段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阶段性固定工作岗位,这类岗位因工作完成而结束。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审批表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约定。
3、临时性岗位是指因完成临时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短期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用工计划,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审批表,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约定。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1、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与学生的课程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2、所有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需使用临时工的,须将岗位情况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其中学生可以从事的工作,应设立为勤工助学岗位。
六、上岗
第九条 大学生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推荐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录用采取用工单位需要与学生个人自愿兼顾的双向选择方式。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并将名单报学院贫困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向用工单位推荐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必须坚持特困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尽量照顾一般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有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其他学生。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较好完成相关工作的学生。用工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学院了解应聘学生情况,审核应聘学生是否符合勤工助学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向学生支付酬金的依据。
七、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要求、酬金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八、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要求、劳动强度,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十八条 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在大学生勤工助学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核情况,按月填写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酬金领取单,经办人和用工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经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条 长期性、阶段性的勤工助学工作,用工单位要对学生劳动情况做出鉴定,并上交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反馈到学生所在系(部)。
九、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对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发助学岗位。社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岗位要求、安全责任由从事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和社会用工单位依法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必须经学院许可后,方可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