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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17-07-05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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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学工部、财务处、各系领导组成),下设学生助贷中心,工作地点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哈尔滨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并被我院录取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外省籍考生可到本地教育局助贷中心咨询办理生源地贷款,学校不予办理外省籍考生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生活简朴,能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足额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真实情况;

(八)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三份(按要求详细填写)。

2、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三份。

3、家庭所在地社区(村),街道(乡),区(县)同时认定的三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贫困证明落款日期为当年有效,证件需有当年年检章。

4、录取通知书复印件3份。

5、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6、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7、父或母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碳素笔手写版3份。

8、学生本人一寸免冠照片3张。

9、辅助材料:低保证、孤儿证、残疾证等的复印件3份。

第五条 各系负责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学生情况及表现做出初步分析鉴定后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工部助贷中心。

第六条 学工部助贷中心对各系初审的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同时进行公示,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学工部助贷中心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按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银行审核。

第八条 银行对审核合格的,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加盖公章后随同电子文档及空白借款合同、借据一并送交学院学工部助贷中心。

第九条 学工部助贷中心收到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由银行派专管员来校签字、按手印。

第十条 银行在收到学工部助贷中心统一提交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后统一办理还贷卡。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

银行在签署贷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生所贷学费、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每学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银行应将次年所贷学费划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一)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工部助贷中心应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可以选择毕业后按月偿款(毕业一、二年只还利息,从毕业第三年至第六年还本金和利息)和一次性还本方式,但不得延长借款期限。对提前还款的,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息。

(二)学工部助贷中心负责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相关事宜的咨询。

(三)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学工部助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应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学工部助贷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程序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学工部助贷中心负责督促借款学生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和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 学工部助贷中心及时填制《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毕业当年(8月1日)前需持本人身份证、还贷卡到哈尔滨银行助贷中心签订还款协议书,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毕业证缓发。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部助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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