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17-07-05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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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根据《全国高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奖、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协同财审处、教务处及各系具体组织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分院系学管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
第三章 奖、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设置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三)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300元/年
第五条 参评对象
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
(四)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国家奖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按分配名额择优),励志奖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按分配名额择优);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有社区(村)、街道(乡)、区(县)同时认定的三级贫困证明。凡有低保证、父母残疾证、孤儿证、军烈属证及六小民族证明的优先资助。贫困证明落款日期为当年有效,证件需有当年年检章。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一等助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二等助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三等助学金学年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上。
(四)需有社区(村)、街道(乡)、区(县)同时认定的三级贫困证明。凡有低保证、父母残疾证、孤儿证、军烈属证及六小民族证明的优先资助。贫困证明落款日期为当年有效,证件需有当年年检章。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凡符合奖、助学金评定标准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分院、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分院、系审核合格后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助学金。
第九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分配各分院、系奖助学金指标,并颁发相关通知;
(二)各院、系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先由辅导员在班级组织初评,初选后报系里审查后将初评结果在分院、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联合对各院、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和相关资助单位或资助个人存档、备案。
第五章 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条 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条件
(一)学生留级、休学、试读期间均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二)学年内违反国家、学校各项规定,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奖、助学金或评定资格。
(三)获助学金者本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停发获助学金。
(四)学校或学院认为应该取消或停发助学金的其他事由。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宣传、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类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拖延发放,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收集和调查公示反馈信息,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