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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籍管理办法

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17-07-05 15:04:00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一个月的,除因有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出具入伍通知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时返校注册且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到所在系补办注册手续,注册后报学工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对于孤儿及其他极其特殊情况学生予以减免学杂费。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记“零”分,予以重修,学期补考不及格者毕业时进行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不及格实行重修,重修合格才能颁发毕业证。

第八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查试卷。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二份,一份归学生档案,一份归教务处。

第十条 凡一科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的,每个学期都需要考核时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独立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等,考核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正常课程考核,按教学要求实行重修,由任课教师提供重修计划,重修结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与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结合获奖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因就业上岗、顶岗实习,在毕业学年视其具体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不参加教学活动,但必须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五条 留级学生对已修过的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在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励,可提出申请免修与其相近的某一科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科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十七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如果学生参加该科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缓考,须在考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学生不及格科目实行累加计算,学期实行学业预警机制,学年进行留、降级处理。

(二)当学期考核四科以上不及格者,直接进行留、降级处理。

(三)在每学年的上学期,对累计不及格科目3-5科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同时累计不及格为5科及以上的学生进行留级处理,留级学生不及格科目实行重修。

(四)在每学年累计不及格的科目为五科以上者,实行降级处理,降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对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请假期限三天内的,由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周的,由所在系报请学工部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在校的学生;

(二)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应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类别相同;

(四)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五) 新生录取后,按专业人数不能成整班的原专业学生。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录取专业所在系及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将学生转专业审核手续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经审核认定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予以承认,由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二次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1、处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

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三校生、单独考试招收的学生);

4、二次转学、调整专业的;

5、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创业的学生。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可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时限一年,创业休学时限二年。可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转入就读班级。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登记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三条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或创业手续等)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应于复学对应日之前5天与学工部取得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原年级、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累计留、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各系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退费按相关文件之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及在校学习成绩单。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1、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同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并由学院进行核实

2、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3、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4、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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