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4 17: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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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保证学院处理学生的决定客观和公正,防止和纠正不正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依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管与教学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承担具体职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等决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更改或取消决定的要求。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申诉学生的申诉。
(二) 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 查找文件和资料,听取受理处分或处理学生的申诉。
(四) 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五) 办理因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 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受理申诉、协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七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班级、学号。
(二) 申诉人由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予以公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
(三)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 提出申诉日期。
(五) 申诉人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及代理人。
(二) 申诉材料不完备的,可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确认组织申诉委员会相关人员,并将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委员。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委员开会讨论决定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须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的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有效。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签字表示同意,不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写明不同意,也可同时写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正确无误的,告之学生申诉结果,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如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分决定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员,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