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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3试行)

信息编辑:学生工作部时间:2023-09-01 12:50:00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自主选择原则。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由转入学院择优录取。

 第二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校按照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人数,转专业总人数占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只允许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

第二节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一年级在校的学生;

(二)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应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类别相同;

(四)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 新生录取后,按专业人数不能成整班的原专业学生;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七)因调整专业设置,导致电子录取数据的专业名称与录取三联单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学生;

(八)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三)处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三校生、单独考试招收、面向社会扩招的学生);

(六)二次转学、调整专业的;

(七)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节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具体时间及程序为:

 (一)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填写《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转专业审批单》,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转专业材料。转专业材料主要有:

1、《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转专业审批单》;

2、个人转专业申请;

3、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申请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交转入学院;转入学院要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内容和要求由转入学院确定;

 (三)转入学院将审核结果及上述转专业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四)学生工作部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有关复核工作,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工作部报学校审批;

(五)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

 

第四节 转专业后的学籍处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获准转专业名单,登陆学信网进行转专业备案操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后,做好学生档案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第十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缺考,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和学时仍然有效,计入学年总成绩。

第五节 其它

第十三条 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专业间进行,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后的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自办理转专业手续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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