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编辑:教务处时间:2019-09-02 13:2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九州官方入口-九州(中国)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续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科技工作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重点学科的申报、建设和考核;
(三)学术机构设置及科研平台建设的方案,协同创新管理办法;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七)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须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须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